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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颁布了湘劳社发[2003]19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秘书等9个职业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003年6月20日新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加快从传统的后勤工作向整体物业管理开发战略转变的步伐,提高全体物业管理从业者的素质,全面落实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更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需要。现和湖南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联合开展培训,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二、报名条件(一)物业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二)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三)物业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三、培训内容、教材、师资1.培训内容: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物业管理资金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及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维修预算、综合经营服务、物业管理市场开发、绩效考核与论文撰写。2.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统一培训教材。3.培训师资:聘请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及本校知名专家教授为核心的讲师团授课。四、培训及考试时间
上半年培训时间 | 第十一期 | 4月下旬 | 考试时间 | 3月28日 |
5月中旬 | ||||
下半年培训时间 | 第十二期 | 10月中旬 | 11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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