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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颁布了湘劳社发[2003]19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秘书等9个职业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湖南金桥教育培训中心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批准成立(湘劳社证字20000092号),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师、物流师、秘书、营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的申报、培训、考试、证书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员工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人事关系协调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均可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报名和考试。
二.申报等级和条件
(一)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专科文凭,从事本职业工作11年以上。
2.专升本已取得本科文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具有专科文凭,本科在读(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科文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2.取得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后,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取得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后,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取得二级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职业培训
由重点大学知名教授和劳动部专家授课。培训以国家劳动和社会部组织编写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程为依据,进行职业化、专业化的培训。
四、考试与证书
政府统一、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务管理。考试及鉴定合格后,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
五、落实政策待遇
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按湘劳社发[2006]22号文件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国家二级每月150元;国家一级每月260元。另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厅联合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6]2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每月增加85元养老金待遇。
六、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彩照一寸四张两寸两张,单位任职证明一张。
七、申报地点
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楼(韶山北路与五一大道交汇处、袁家岭新华书店旁)。
乘车路线:1、乘202、6、105、131、146到袁家岭南下车即到。
2、乘112、139、104、7、348、368、602、138到文艺路口下车往新华书店方向50米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