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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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国家职业资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认证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培训,为促进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规定今后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二、核心课程: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项目
报名截止
考试时间
培训地点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9月底
11月下旬
北京
劳动关系协调师
9月底
11月下旬
北京
审查合格者我中心将于报考结束前传真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五、报名办法:
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各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四张,请参考人员尽快将上述资料及相关费用上报招生工作站。
2、填写好请邮寄或传真至:
名称:晟宫技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
邮编:10002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远洋新干线A座609室
3、参考人员可通过网络形式将所需资料,照片的电子版发送至以上邮箱。
六、收费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费:4800元/人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费:6800元/人
(含培训费、教材、资料、串讲及考试和证书费等所有费用)。需安排食宿者,可由本中心统筹安排,费用自理,也可自行安排。
审查合格者,请将款项汇至:
户名:晟宫技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
账号:137151516010000281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安贞支行
(请在备注栏注明汇款用途为“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
晟宫技术培训(北京)有限公司
2015年07月
2015年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考试认证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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