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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考题分析

2017-07-22 阅读:279 来源:沈阳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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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知识要点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2012年试卷二第9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破题要领]

本题考点有四: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二是共同犯罪中“犯罪”的理解和判定;三是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的关联;四是犯罪中止条件的认定。

首先,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15岁的甲实施了抢夺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

其次,共同犯罪理论并不解决共犯人成立什么罪名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对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否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刑法中“犯罪”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不限于参与犯罪的人都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本案中,甲尽管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在客观上与乙共同实施了抢夺行为,因此二人在抢夺罪的违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

再次,在本案中,甲、乙二人成立抢夺罪的共犯,即使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乙也不成立间接正犯。只有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进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才属于间接正犯。本案中甲求乙为其抢夺作接应,这一事实表明乙并未支配、控制甲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最后,既然甲、乙二人成立抢夺罪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的共同行为是个有机整体,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都应当承担责任。甲已经夺取了被害人的手提包,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属于抢夺既遂,相应地,乙也应当承担抢夺既遂的责任。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乙之后基于害怕而将手提包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D选项说法错误。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特别提示

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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