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法条
相比2013年,2014年司考大纲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变动并不大,也无新增考点,新增的法条仅有201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的质证问题而展开。原则上,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并不进行开庭质证,但该司法解释却规定在某些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因此,有关“可以质证的情形”规定,考生应格外注意。此外,在这部新增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司法赔偿中举证责任的更具体规定,尤其是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考生也应给予关注。此外,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的事项,当事人对质证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项的承认后果等问题,均有可能出现在今年的考题中。
二、从新大纲看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如上文述,既然2014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并没有增加新的考点,那么考生仍应关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常规重点和高频考点。例如对于分值几乎占到行政法部分一半以上的行政诉讼法,考生应保证在复习中对于这一部分的一级考点,例如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认、行政诉讼管辖、证据制度、法律适用、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和原则,例如撤诉、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的判决类型等均有所涉及。除覆盖行政法基础理论、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家赔偿法中的一级考点外,在上述法条中,《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作为行政法领域较新的法律规定,依旧应该是2014年司考行政法部分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