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之猥亵、侮辱妇女罪,知识要点与经典考题分析。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妇女(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1)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
(2)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内容:猥亵、侮辱行为(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
(2)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3)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3.手段行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有的情形暴力行为本身就是猥亵行为。
4.行为主体:行为人要求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例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例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2000年试卷二第28题)
A.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B.侮辱罪
C.公然猥亵罪
D.诽谤罪
[辨析]2000年考试时该题公布答案为B,因为当时主流理论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满足性的刺激性需要的倾向。但现在司法考试并不主张这种观点。现有理论认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强行扒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伤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了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了性行为秩序,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法条竞合:本罪与强奸罪存在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7.情节加重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1.甲为了猥亵乙女,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女死亡后实施侮辱尸体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2.甲为了猥亵乙女,以杀人故意对乙女实施足以致死的暴力,在乙女昏迷期间猥亵乙女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使乙女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
4.甲以非聚众方式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以故意伤害(重伤)定罪处罚。
5.甲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致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甲强制猥亵、侮辱乙女,过失导致乙女重伤、死亡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