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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大纲部分变化

2017-07-22 阅读:86 来源:沈阳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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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提示】:

1、通过研究对国际经济法部分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考试灵活但基础(2)考点集中,主要集中国际贸易。

2、国际货物买卖。本部分重点掌握公约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公约的考点集中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卖方的担保义务),违约救济与免责等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规定成为考试重点。

(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货物运输部分的考点集中在提单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分类,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保函的效力等几个方面。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部分的考点集中在我国人民保险公司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单独海损不赔"是历年考查重中之重。

3、国际贸易支付。

(1)对汇票的考查重点是汇票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出票、承兑、拒付、追索等基本过程。

(2)对托收的考查重点在托收银行的责任。

(3)对信用证的考查集中在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及其例外。

4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重点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调查程序和措施。

5、世界贸易组织。了解基本原则,内容等基本常识。

6、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1)国际投资法重点掌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投保主体,保险对象,承保风险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重点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险别、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国的定义。还有重点掌握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2)国际税法主要掌握国家税收管辖权,双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及二者各自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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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第三节:"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变更为"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保留与撤销)】" ;
2. 第六章第二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制度、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争端解决程序、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种类)"变更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措施、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争端解决制度(制度特点、争端解决程序、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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