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例总纲
第25条棋例释义
对局中有时出现双方着法循环不变的重复局面。据以裁处这种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统称为“禁止着法”。
闲着(含:兑、献、拦、跟)、数将一闲、数杀一闲、数捉一闲等着法,无论是否重复,统称为“允许着法”。
车、马、炮、过河兵(卒)、士、相(象),均算“子力”。帅(将)、未过河兵(卒),不算“子力”。“子力”简称“子”。
子力价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依据之一。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相等;士相(象)相等;过河兵(卒)价值浮动,一兵换取数子或一子换取数兵均不算得子。
第26条棋例总则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应由前者变着,不变判负。
第27条棋例通则
允许帅(将)本身步步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他棋子和帅(将)同时捉吃或借帅(将)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
兵(卒)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象),按闲处理。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称呼和裁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况,按捉等,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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