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子矮的人不能当教师
毕业在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某大学女大学生陈红(化名)的心一天比一天紧张:2015年6月10日教师资格体检报告显示:“身高1.48米。”正是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检查结果,可能导致她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如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属体检不合格。她在咨询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后,仍无明确答复。
每年5至7月,正是我国各省市开展教师资格认证最为集中的时段之一(一年两次)。对于有志从教者,取得教师资格是走上三尺讲台的第一步。申请教师资格认证,除了大多数地区选定的两科(教育学、心理学)、两证(普通话合格证、毕业证)合规外,体检合格也必不可少。然而正是各省不一的体检标准,将不少应聘者挡在了教室门外。
此前,江西省内一些申报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也因体检时检查出高血压等疾病,不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江西体检办法”)规定,而无法当上教师。
“江西体检办法”中规定,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属体检不合格。也就是说在江西,高血压患者仍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则删除了高血压患者属体检不合格的规定。该省教育厅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称其删除理由是高血压属常见病,正确口服降压药即可。
如今,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多媒体教学广泛的应用,有些地方教育部门已经注意到上述规定不合理性,并及时组织医学专家论证。其中广东省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广东省体检标准”)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
但大多数教育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未有实质性的修改迹向。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参照依据已有变化
据了解,“江西体检办法”于2002年实施,其制定依据是参照教育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制定的。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脖“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盛自治区教育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两年。其制定的重要依据是《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
然而,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再适用。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已改革分流,一部分消亡,另一部分则升格为专科院校并入到高等教育的系统,就不存在适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问题。
从法理来讲,既然已停止执行,那么各盛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在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该厅于2007年下发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体检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该通知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来制定的。
事实上,目前教育部门针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作出修订的依据,是适用或参照国家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出台体检标准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因此,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缺乏上位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是不得制定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限制性规定。教育部将体检项目的设定权直接授权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被授权方也同样不得制定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限制性规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和行政规章,只是一般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从法理上讲,“红头文件”是没有权力去设定教师的体检标准。
事实上,无论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还是《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均由一个副部级以上的部门直接出台行政规章或一个副部级以上的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体检标准。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制定。
这样制定出来的体检标准,更为科学和合理。而在教师资格体检中,教育部直接授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的项目,则有推卸责任之嫌。
教师体检标准应该包括哪些项目?各个项目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原先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是否需要修订或废除?这显然不是一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能单独能完成的。
即使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出台申报教师资格体检项目的标准,由于全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人员标准。所以就导致出现上述各省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不一的现象。
各地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不一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各地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根据各地的体检标准,有的在江西能当教师的,到了外省就不能当教师。
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制定的体检标准存在模糊性。如“江西体检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为体检不合格。而“广东省体检标准”(2007版)则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有较大(3×3厘米)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
肝病是教师资格认定中最常碰到的“拦路虎”。“广东省体检标准”(2007版)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并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者,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然而,“江西体检办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一条兜底性规定,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2013年,广东已对“广东省体检标准”进行第三次修订。人们对比“广东省体检标准”2011年修订版发现,新规中各种“不合格”条款从21条减为15条。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原第十三条中多种性病及艾滋舶不合格”的条款被删除;此外,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群体从教,新规也取消了限制。广东新规大幅放开这些限制,赢得了广泛好评。已有19省市残障人士向港澳台及其余30省市寄出建议信,建议向广东学习。
建议统一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现在教师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教师,还有残疾人学校的教师,理应根据不同教学岗位的需要,制定出相对统一的体检标准。”右上肢有残缺的江西省赣州市小学教师刘肇忠说。
设定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其主要原则应注意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性就是要充分考虑到要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合法性就是不能违背现有的法律、法规,给每一个想从事教师的人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
有些残疾人表示一些省份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对残疾人有歧视。对此,原人事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之所以未对残疾作表述,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的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歧视是普遍且无法避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教育行政等部门在消除或减少歧视现象时应当有所作为。特别是在设置就业标准时,应尽可能排除一切与职业无关的条件,如户籍、性别、身高、残疾、乙肝等等,如要确定身高标准,就应当回答身高与能否胜任教师育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性,如果不能回答,那就构成歧视。
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向大会递交了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建议,得到了代表们的积极响应,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调研员陈春平等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上签字。在这份议案中,建议教育部应及时下文取消或降低对教师的身高要求,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基层教师队伍中,以缓解乡村教师不足的现实问题。
之后,教育部回复了龙国英。在这份名为“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1]第328号)”中,称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为确保教师资格申请人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身体条件,“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我们认为教师在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应具有更为专业的要求。国家有关教师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教师资格身体条件并非是对劳动者就业的不平等,而是充分考虑到教育教学的工作特点。
“目前,我部正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等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
刘肇忠曾致信原教育部长周济,称衡量一个教师最重要的是品质、人格、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的高低和个子的高矮、身体是否残疾没有必然联系,希望教育部门能取消体检标准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由教育部制定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这样,即在教师招录体检问题上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
如今,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从“省考”变成了全国统考,然而体检“国标”却始终不见踪影。
红头文件出台后清理缺位的背后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进行了阐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当然,要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仅靠法院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院只能审查“民告官”案件中涉及的“红头文件”,而法院提出的建议也仅仅是建议,没有强制性。这就是说,有些“红头文件”即使被认定为违法,依然可以大行其道。因此,杜绝“红头文件”违法乱象,还需要建立更完善、更常态化的审查机制、强制性的清理退出机制。并且,在“红头文件”尚未出台之时,就应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说到底,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关键是要约束权力,让权力不再任性。
今天的中国,提倡尊师重教,各级政府也千方百计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但如在教师的入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与尊师重教的初衷就会背道而驰。看来,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也该进行“体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