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3年6月19日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经理》培训认证招生简章
根据国家人事部号文件精神,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将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解决物业经理持证上岗问题,国家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近日在长春市举办物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招生简章如下:
1、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副)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物业从业人员。
2、培训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
3、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3月开始(根据招生情况确定)。
4、培训费用
培训费:1550元/人,教材费200元。
5、证书资格
由建设部和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联合颁证,权威认证、全国通用。
6、报名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000号老长影大门北侧长影导演楼
长春市衡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指定培训代理单位)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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