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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简介
为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2005年,“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由劳动和社会部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三个等级。其中,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职业定义
信用管理师是指运用现代信用经济、信用管理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使用信用管理技术与方法,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信用管理师职业定义为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业级别
职业设置分为三个级别:
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厦门信用管理师培训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2、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3、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厦门信用管理师培训主要内容
1、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2、信用与信用风险管理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征信与客户管理
5、企业信用管理理论与实务
6、客户授信管理
7、应收账款管理
8、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9、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信用管理
1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等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11、企业资信评级
12、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与监管
五、厦门信用管理师培训报名条件
一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连续从事企业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13年以上,并取得二级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历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4)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5)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三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者。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
(4)取得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者。
(备注: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允许在二年级下半年期,非本专业相关专业的学生,经过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三年级上半年参加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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