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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总理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3、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4、国务院央行监管国内评级机构争战国际评级话语权。

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出台

7、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项目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信用管理师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开展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参加对象】

(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二)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三)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四)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报考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四)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颁证机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颁发《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信用管理师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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