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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一、培训对象
在企业或各类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从事培训项目开发、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咨询及培训教学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企业培训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高级企业培训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
4、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
国家和本省的职业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经济学一般知识、培训项目与课程方案开发、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效果评价与考核、团队建没与人员管理、培训行为规范等。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或省劳动和社会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舰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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