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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

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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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实习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实习期满。

4、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及师资

l、培训内容:物业管理的交接、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物业管理费用的制定、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物业管理资金的管理、房屋构造与识图、房屋修缮预算、综合经营服务、职业道德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资深物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知名教授。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或省劳动和社会厅颁发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舰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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