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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国家劳动和社会部于二000年七月一日颁布第6号部长令——《招用从业人员规定》。按此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秘书等9个职业工种被列为准入控制范围。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物业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需要。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分为三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
湖南金桥教育培训中心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厅批准成立(湘劳社证字20000092号),负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物业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的申报、培训、考试、证书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物业管理师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及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和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物业管理人员职业相应等级的考试。
二、申报等级及条件
物业管理师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
三、职业培训
由重点大学知名教授和知名企业专家授课。培训以国家劳动和社会部组织编写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程为依据,进行职业化、专业化的培训,并针对职业资格考试的特点,进行辅导,全面提高考生的职业素质和应试能力。
四、考试与证书
全国统一、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考务管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鉴定合格后,由国家劳动和社会部统一印制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
五、落实政策待遇
凡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人员(国家二级),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按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为:物业管理师每月150元。
六、收费标准
依据湘价费[2003]7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收费:物业管理师:1280元。
七、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彩照一寸四张两寸两张。
八、申报地点
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办公楼(韶山北路与五一大道交汇处、袁家岭新华书店旁)。
乘车路线:1、乘202、6、105、131、146到袁家岭南下车即到。
2、乘112、139、104、7、348、368、602、138到文艺路口下车往新华书店方向5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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