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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培训对象

在岗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培训职位:经理

三、培训证书

学员学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颁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全国通用。可网上查询。

四、学习方法:面授、函授、网络学习。

五、报名资料

1寸彩色照片3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1、报本课程送100元教材;

2、考试不过免费重学;

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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