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当时我国社会正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家建设急需人才,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条腿走路”的教育方针,自学考试在北京、上海、天津和辽宁试点并取得成功。1988年,根据自学考试工作的需要和各行各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主考学校、毕业生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至此,自学考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标志着我国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自考本科考试为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大学校园学习的人们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保障了人们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了高等教育公平。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开放、工学矛盾孝费用低,使众多在职职工、平民阶层和弱势群体甚至监狱劳改人员都能够进入这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学习。
20多年来,自学考试在《条例》的规范和保障下获得了蓬勃发展,学历教育累计报考人数达1.8亿人次、5000余万人,培养本专科毕业生800余万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走出了一条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路子。同时它为行业和基层培养了大批“留得注用得上”的专门人才,许多自考生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业务骨干和行家里手。
自考本科考试制度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优良传统,为大批有志青年开辟了自学成才的道路,开创了我国高等教育开放办学的新形式。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充分体现了继续教育、开放教育的特点,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已经成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这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出的新的重大战略任务。
自学考试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要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要以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为重点,面向农村、面向职业教育、面向非学历教育,为推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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