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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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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