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绝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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