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开学季,准大一新生们估计都已经全部进入大学报到,甚至有的大一生已经开始军训了~老师突然想起一位学员之前咨询的问题:“老师,我今年刚刚专科大一,但是不甘于专科学历,想要升本科,听学校老师说可以通过专插本和自考专升本拿到本科文凭,但是我很纠结,不知选择哪种比较好?”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专科学历的考生都有碰到过,下面,老师带你们来了解一下。
自考专科如何升本科
自考专升本
自考专升本,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目前广东省自考一年考试次数为3次,少部分专业一年只有2次考试机会,一次考期2天,最多只能报4门科目/次。
考生考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就可以申请毕业。毕业证书是由主考院校和广东省自考委员会共同签署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 考试时间:每年1、4、10月
• 考试科目:需要考12-20科,各专业不同
专插本
专插本,即本科插班生!报名专插本的考生需要参加招生考试,通过考试后,插入普通高考本科生所在班级学习2年,属于全日制本科学历。
• 考试时间:每年3月
• 考试科目:需要考5科,3科公共课(英语专业除外),2科专业课
• 周期:2年
自考专科法理学试题
1、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53题)
A 、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 、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 、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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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立法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据此,国务院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谓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 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制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 进行解释。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非针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故最高 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商标法》的司法解释,而非对《商标法实施 条例》的解释,故选项B说法正确,而选项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母法”的说法错误。《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而《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故选项C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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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 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 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52题)
A 、 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
B 、 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
C 、 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D 、 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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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 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
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 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53题)
A 、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 、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 、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 、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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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 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 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 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