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
你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人社函[2012]796号)收悉。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社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家职业标准》中对各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进行归类,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由市人社局或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知识鉴定费、操作技能鉴定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具体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的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贴,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含材料成本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六、2005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分离为“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向其管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自愿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得在职业技能鉴定费之外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七、操作技能鉴定材料费由市人力社局公示指导价报市物价局备案。
八、本通知从2013年5月20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37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