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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017-07-24 阅读:48 来源:顺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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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第18号)第四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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