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弋江区拥有一家销售防水材料门店的老板刘某,为了追求利润,竟然销售起假冒“蓝盾”牌防水卷材。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下半年,金某从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三山区某小区的防水工程,发包方要求使用“蓝盾”牌防水卷材。因为承包工程的价格较低,使用正品“蓝盾”牌防水卷材会使工程造价过高,这样金某从中获利就会减少。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成本,金某想到一个解决办法,就是购买价格较低的假冒“蓝盾”防水卷材做工程。经过多方打听寻找,他找到了经营防水卷材的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防水卷材店内,将6000平方米假冒的“蓝盾”牌的防水卷材销售给金某,销售金额达7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转自光明报)
推荐热点:莆田游泳培训
加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