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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重点:法的形式

2017-07-15 阅读:170 来源:南昌太奇兴宏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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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法规重点: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立法机关);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如何发挥作用);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触犯后的效果);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作用的范围)。

法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以上七类的作用范围按照顺序递减。

二、制定机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二者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某种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名称一般为XX条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使用范围也只能在于本地。名称一般为XX地方XX条例,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机构及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多以“XX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结尾。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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