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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师韩友谊微博答疑集锦

2017-07-15 阅读:200 来源:南宁万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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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大路通罗马虽然每个人走的路不一样,复习方法不一样,但是通过司考已成为了每位考生心目中的罗马。为了让考生们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对刑法的兴趣,小编又整理了韩友谊老师的新浪微博超多干货,发现韩老师的#刑法擂台#已开始比试多时啦!本着继续共享原则,在这期的微信中,小编将推出韩友谊老师#刑法擂台#答疑集锦,扫清考生们学刑法的障碍!不论是哪位老师,只要你们从中汲取到了知识,坚定了通过司考的信心,便是收获了进步。

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篡改他人高考志愿

②诈骗罪/利用工作便利 

③交通肇事罪/驾校学员开车撞人

④可归责性/劝酒 

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⑥敲诈勒索罪/信访

⑦放火罪

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篡改他人高考志愿 #刑法擂台# 乙是甲的朋友,但甲高考考了700分,于是乙嫉妒甲。后乙在甲网上填报志愿时,将甲登录志愿填报系统的账号密码偷偷记住,等甲填报好志愿后,用记下的账号密码重新登录系统将志愿由清华大学等一流学校全部改成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致使其被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教育厅表示无法更改。乙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刑法》第286条第二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诈骗罪/利用工作便利 #刑法擂台#甲是a公司业务员,a公司与b有业务往来,b给a公司出具一张50万的欠条。甲为从b处获得好处从a公司处偷出欠条销毁,并出具一张收到60万的收条偷偷加盖公司印章交给b。b拿收条要求a退10万块钱。b和甲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甲与b的行为属隐瞒欠款真相,捏造还款事实,欲使a公司放弃债权并处分财产的诈骗,可成立诈骗罪。 另外,甲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利用工作便利,所以不成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对于债权,不能实现占有转移,所以不成立盗窃罪。毁灭证据属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被诈骗罪吸收。 ③交通肇事罪/驾校学员开车撞人 #刑法擂台#驾校教练把车钥匙交给驾校学员,让他自己练习。结果学员在开车时失控撞死了人。此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驾校教练对“驾驶上的无行为能力人”——学员有驾驶上的监护义务,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成立不作为的交通肇事罪。学员在此案中并不是在教练指导下行为,作为成年人具有自己的责任,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④可归责性/劝酒 #刑法擂台#甲宴请乙丙等人,在豪壮的劝酒声中,第一大杯白酒就让乙醉了。乙不再喝酒,不顾甲的挽留和阻止,自己开车回家,路上由于酒醉而翻车死亡。丙继续酒战,甲看到丙明显醉态后仍然继续劝酒,终丙酩酊大醉。丙醉后也坚持开车回家,同乙一样翻车死亡。分析甲对乙和丙的责任。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先行行为时,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危险才产生保证人责任。1.单纯的共同饮酒不能产生保证人责任。乙在饮酒时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属被害人故意自危,甲不为乙的死亡负责。2.当丙已陷入明显醉态,不再有完全的自我归责能力,甲劝酒就是制造法不容许的风险,甲有义务做最大努力尽到保护责任。 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刑法擂台#甲基于嫉妒想杀死情敌J。甲找到乙,并唆使其抢劫J,并提供了假称是安眠药的剧毒药品,建议乙下药后抢劫。乙在去往现场的途中,好奇地到朋友的实验室测试,方发现是剧毒药品,于是放弃了犯罪。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责任。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1、在故意杀人罪,甲对乙有欺骗,形成间接正犯。在抢劫罪,甲对乙是教唆。2、间接正犯着手:据影响完成说,则甲完成影响时着手,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整体说,则中介人开始时着手,故意杀人罪预备。3、对抢劫罪,甲属于“未遂的教唆”(实行者没有实行行为时,立法对共谋的特别处罚)。 ⑥敲诈勒索罪/信访 #刑法擂台#行为人为了征地补偿款(高过补偿法律规定),以到北京中心广场绝食、跳河等方式(违反信访法律的行为)逼迫地方政府的,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请不仅从法条表象,还从法律目的的角度谈谈观点。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当然包括了公民在可以合法进入的任何场所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只要不会伤及他人。当法律(土地征收补偿法、信访条例等)的内容不能满足公民意愿时,虽然政府仍可强制实施,但也应允许公民表达对法案本身的不满。绝食跳河属自戕,政府可以不理,但不应入罪。从敲诈勒索罪角度,被害人因害怕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受损而不得不支付财物,属本罪内容。行为人的自戕行为本身不能使政府害怕,就如一个以自残相威胁的讨债者,难以成立敲诈勒索罪一样。政府之所以“害怕”,是因为上级对下级“上访”数量的无法律依据的要求所致,这不应该归责于上访者。 ⑦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擂台#甲男因与乙女恋爱失败,深夜潜入乙家,将事先准备好的十公斤汽油拨洒在乙家三楼三间卧室后逃离,当晚乙家仅二楼一卧室内睡有三人,天亮后被发现,汽油未燃烧,未造成后果。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若危及其他住宅,则放火罪未遂。1、着手:此案适合采取“脱离控制”标准,即行为人完成自己计划的动作,启动自己不再控制的因果过程。2、危险: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按照“对象物独立燃烧”的标准,此刻并未发生。若无公共安全,则故意杀人罪未遂。 ⑧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 #刑法擂台#在乙秘密窃取丙财物的时候,丙突然发觉,刚要制止,旁观这一切的甲突然悄悄用枪抵住了丙,丙不敢再声张。乙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自信满满地拿走了丙的财物。对“活雷锋”甲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甲意图实现抢劫罪的片面实行,但对于共同实行人而言,只对结果有因果力是不够的,必须有共同的行为计划,否则同时犯也可以是共犯了。甲乙有各自的计划,在没有心理联系的情况下无“共同”的计划。所以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片面实行犯,只能成立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 ⑨强奸罪★盗窃罪 #刑法擂台#甲男意欲强奸乙女,尾随至无人处,暴力相向,乙女拼死反抗,甲男不能得逞。在甲男离开后,乙女发现项链不见了,原来在打斗中被甲男趁乱扯走了。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行为计划决定行为性质。甲的暴力是为奸淫服务的,由于没有劫财意思,不是抢劫暴力。在强奸行为实施过程中趁女主不备,偷走女主财物的,属于另起犯意的盗窃。甲成立强奸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 ⑩正当防卫★救助义务 #刑法擂台#甲面临乙的不法侵害时挥刀防卫,致乙被捅伤。在乙倒地后,甲不顾流血需要救助的乙而离开现场。最终乙流血过多死亡。甲到底有无救助义务?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将被害人放置在脱离保护的位置,本身是一种作为,德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为作为的遗弃罪。但中国刑法的遗弃罪只规定了不作为形式。在无罪和不作为的遗弃罪之间,我们必须寻找行为人的不作为。把行为人离开现场的动作,解释为拒绝对被害人的保护,最终满足中国刑法遗弃罪的构成。 对无辜第三者没有保证人责任,对不法侵害人就更不应该有保证人责任,这是价值判断的结果。所以正当防卫不能产生救助义务。但人道主义也不允许防卫人冷血地看着对方慢慢死亡,德国立法见死不救罪解决此题,张明楷将死亡时的情况解释为防卫过当,以此反推防卫者有救助义务(类推)。 ⑪转化型抢劫罪★绑架罪 #刑法擂台#在盗窃完成后被保安追赶,由于体力、人数的悬殊,甲无力反击,逼于无奈抓起石头指向路边吓呆的小孩的头部,对追赶者大声说:”你们再追,我就敲死他!“保安怕出人命,停止追击,甲择机逃脱。甲在盗窃罪以外,是否转化为抢劫罪?若认为不转化,又该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抢劫罪的行为逻辑是压制他人反抗从而取得财物,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也需符合此逻辑,即通过对追捕者的压制以获得赃物安稳的状态,不包括对第三人的攻击,所以甲不转化为抢劫罪。甲劫持人质以实现自己不法目的的(不需要必须是获财目的),成立绑架罪。 ⑫正当防卫★特别防卫 #刑法擂台#王某(女)被拐卖到一山区,遭受收买她的男子的持续强奸和全家人的监视,没有人身自由。某日,王某在洗碗时,用沾了鼠药的抹布擦碗,导致晚饭后该男子甲两人被毒死。王某的行为能够成立正当防卫吗?(重点是理由)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王某面临非法拘禁下的间隔性暴力强奸的威胁,其性自主权任何时候都可能遭受显著损害,此时应当认为各次具体攻击的时间间隔就不重要。王某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特别防卫)。 ⑬徇私枉法罪★帮助犯 #刑法擂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A通过公安抓捕在逃嫌疑人C未果,为尽快结案出钱找无业人员B冒充C出庭,法庭判决“C”拘役。问:B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不是被追究者的人身权,所以主动冒充罪犯而被追究的人无权对司法公正做出被害人承诺。成立检察官徇私枉法罪的帮助犯。 ⑭诈骗罪★“三角诈骗” #刑法擂台#某甲与某饭店的老板某乙有仇,其前往该饭店冒充店员欺骗吃饭的顾客说“你们桌的单已经有人买了,你们吃完直接走就可以了。”顾客信以为真,吃完离开未付账,待某乙发现为时已晚。某甲多次以该方式作案,致使某乙损失餐费数万元。某甲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某甲利用信息优势,欺骗有处分被害人某乙财产性利益地位的顾客,属于利用他人的无知实现自己犯罪构成的间接正犯。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三角诈骗”:受骗人与受害人分离)。 ⑮交通肇事罪★盗窃罪 #刑法擂台#甲的车被乙堵死不得出,愤而将乙的雨刮拆卸掉并扔掉。乙不察,行车中忽遇大雨倾盆,几不可见,乙开动雨刮,雨刮无回应,慌乱中撞死路人。问:甲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甲拆雨刷器是前行为,乙交通肇事是介入因素。与破坏刹车等行为不同,甲并不能预见到具体的交通肇事危害结果,一般人也不会认为雨刷器丢失会导致交通肇事。即前行为并不必然或通常引发介入因素,因而结果不应归责于前行为。再若雨刷器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甲无罪。 ⑯诽谤罪★亲告罪 #刑法擂台#田女士在寄件过程中与快递员发生争执。谁料之后几天她不断接到骚扰电话,这才发现快递员被投诉遭到处罚后,为了泄愤,将她的号码写在一些小区的墙上及电梯间内,并附上“小姐”、“少妇上门”等字样。在民警的调解下,快递员赔偿田女士1万元。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手机号码具有一定的专属特征,通过号码可对具体的人身进行“目标锁定”。快递员的行为属于对田女士的诽谤。即使构成犯罪,此种亲告罪也可以双方和解处理。 ⑰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刑法擂台#甲系乙的员工,因对乙平日铁公鸡表现怀恨在心,某日为报复,甲悄悄将乙的摩托车推到荒山藏匿。事后得知错推走了乙邻居丙的摩托车。因雇主和同事怀疑并追问甲,甲承认并将摩托车退回。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若摩托车价值五千元以上,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分为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行为人对摩托车没有利用的意思,所以不成立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则被学理解释为包括丢弃、隐藏,不一定在屋里上遭到损坏,即使得财物丧失或者减少效用也属于“毁坏”。 ⑱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擂台#盗窃一张信用卡,在ATM机取款一万元,在商场刷卡消费一万二千元。事后查明,该卡为伪造的信用卡。对甲以何罪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第一步:主观上,甲欲盗窃真实信用卡并使用,对应盗窃罪。客观上,甲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对应盗窃罪(机器)和信用卡诈骗罪(商场)。第二步:盗窃罪部分主客观一致,商场刷卡部分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第三步,盗窃与信用卡诈骗有法益重合,轻罪既遂,定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一万并罚。 ⑲共犯理论★从属性、独立性 #刑法擂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入罪,单位则100万入罪。如果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数额80万,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第一种:个人和单位都是实行犯。实行犯不存在从属性问题,共同实行,全部责任。个人为80万承担刑责,单位无刑责。第二种:个人和单位是实行犯和狭义共犯关系。适用从属性理论,个人为实行犯的,个人有责,单位无责;单位为实行犯的,都无责。狭义共犯,也称共犯,是相对与正犯(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通过正犯参加犯罪的人,主要帮助犯和辅助犯。 ⑳紧急避险★特殊职责 #刑法擂台#地震后,接到救灾命令的一名军人快步跑向指定救援地点。途中收到消息,他父亲所在的村庄也遇到灾难,父亲现埋在瓦砾堆中,急需救援。若军人自己改变行动去救父亲,能够免除责任吗? 

【参考答案@刑法韩友谊】 军人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在危险状态下不得以避免本人危险为由违抗命令。同样的理由,也不允许有特殊职责的人因为避免本人亲近的人的危险而违抗命令。所以,该军人不具备紧急避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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