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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15号

2017-06-28 阅读:133 来源:广州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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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15号

关于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在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召开专题会议、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起草了《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

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4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我局医政司。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茗李素

联系电话:010—5995776059957685

传真:010—59957684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xmz@126

yizhengsiyichu@126.

附件:

1.《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yi章总则

第yi条(依据)为了加强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下同)执业管理,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执业范围)本办法中的中医诊所是指在

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服务(含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

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第六条(基本条件)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

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

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

第七条(否定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举办中医诊所:

(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执业医师;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

(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六)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备案提交资料)中医诊所备案应填写《中医诊

所备案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二)中医诊所地址位置图和诊疗布局平面图;

(三)医疗设备清单及医疗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四)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五)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还应当提交《法人证书》、法人机构代表人身份证;

(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有效执业资格证件;

(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程序、时限、结果运用、回执的效力)县

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中医诊所备案后,应于5个工作曰内完成备案资料的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中医诊所

执业备案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合格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人。

《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及其副本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是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和办-理

各项法定事项的凭证,其效力等同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登记内容)《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以下事项:

(一)中医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执业人员(含身份证号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二)医疗机构代码;

(三)所有制形式;

(四)经营性质;

(五)场地面积;

(六)诊疗科目;

(七)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及技术目录;

(八)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备案否决性条件)经审核,有以下情形的不

予备案:

(一)备案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全的;

(二)不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要求的;

(三)中医诊所名称、负责人、执业医师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四)执业范围超出中医药服务范围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加强事中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在核发《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20个工作日内,安排至

少2名卫生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核对医疗机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便于社会查

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内容。

第十四条(公示要求)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上级部门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予30工作日内纠正。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解决途径)《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被处以停止执业、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处

罚的;

(三)举办人或负责人死亡,或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情形;

(四)法人机构注销的;

(五)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提出申请的;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停止执业,注销《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的中医诊所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任何人员、机构不得买卖、出借《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中医诊所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

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和技术目录,在诊疗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

医西药服务和禁止在中医诊所开展的高风险中医医疗技术,不得开展检验、医学影像等现代诊断技术,不得出具西医诊断。

中医诊所开展中药注射剂服务和创伤性、风险较大的技术,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禁止在中医诊所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

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诊所监督管理责任)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

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负主体责任,诊所负责人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yi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的中医诊所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每年不得少于1次,可釆取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监管范围)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事项的一致性情况;

(二)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情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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