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相关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浙建建〔2012〕9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日常工作由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注册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各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其中,2013年底前注册有效期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注册的人员。
三、培训专业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六个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
四、培训内容
每个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五、培训学时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必修课60学时采用集中面授方式进行,选修课可采用实务操作、考察交流、网络教育及自学等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主项专业按上述学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增加一个注册专业还应当参加该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六、培训单位
参加培训人员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省建设厅公布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选择培训单位。目前,建筑工程专业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市政工程专业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机电工程专业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公路工程专业由浙江省交通干部学校培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培训。矿业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将另行通知。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对在省建设厅或省建管局设省外办事处的省市工作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我厅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送教服务。
七、报名方法及有关事项
1.参加培训人员应根据所处地区及专业情况,填写《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选择培训单位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企业集中报名的,还需填写《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并上报培训单位。
2.培训单位应及时告知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人员也应随时关注培训单位通知。企业集中报名的,其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培训时间和地点通知所属人员。已报名但未收到培训信息的等待下期通知。
3.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应先参加主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报名增项专业的继续教育。
4.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单位每专业、每批次培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应分批次进行,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5.参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须携带身份证、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名表、培训费和相关学习资料,按时到指定培训地点报到,根据教学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八、收费标准
各培训单位培训费一般不得超过10元/学时,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各培训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审核。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教材费按实另行收龋教材由各培训单位按需求到省注册办统一购买。
九、其他事项
1.各培训单位授课教师需经师资培训后,取得《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经省注册办备案后,方可承担有关课程的授课任务。
2.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培训单位将名单报省注册办审核确认后,发放统一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依据。
十、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根据省建设厅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认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促进二级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新的理论知识和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注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各地及相关专业厅局要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6月5日前报省建管局。
2.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各培训单位要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教学管理,强化考勤记录,不断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培训单位要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厅局审核批准后,报省注册办,并在每批培训开始前,分别向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厅局书面报告培训开始时间、教学计划安排、各专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地点等情况。
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厅局将对各培训单位进行动态监管考核,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单位,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3.各建筑企业要从建设人才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有序、按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学习期间考勤及课堂纪律要求,认真学习。培训期间违反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不予颁发《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