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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报检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17-06-15 阅读:43 来源:上海外经贸教育(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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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工作,加强报检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促进报检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报检行业自律公约》、《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是指对报检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的测试。

报检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和能力包括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外贸外语基础知识、报检基础知识和报检单填制能力等。

第三条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以下简称报检协会)是报检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以下简称能力水平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实施能力水平认定;

(二)开展通过能力水平认定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提供能力水平认定相关的培训服务。

第四条报检协会可以委托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开展能力水平认定的部分工作,并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力水平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能力水平认定: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履行行业公约。

被报检协会注销能力水平不满1年的,不能再次提出能力水平认定申请。

第六条能力水平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能力水平认定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能力水平认定网站()提交相关信息,选定接受能力水平认定的地点和时间。

(二)审核。报检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申请人缴纳费用后,自助打印申请回执。

(三)认定。申请人持申请回执、有效身份证件,在选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能力水平认定。

(四)发证。对通过能力水平认定的人员,报检协会统一发放能力水平证明。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报检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专门报检实务培训;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报检执业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继续教育应当结合报检从业人员的特点,采取在线培训、举办脱产或业余的短期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

报检从业人员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九条报检协会统一制发报检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记录),用以记载、证明报检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

第十条取得能力水平证明的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符合以下情况的,其能力水平证明方可视为有效:

(一)从事报检业务前(上岗前),应当具有8课时的继续教育记录。取得能力水平证明的当年度,自动视为具有8课时的继续教育记录。

(二)从事报检业务后(上岗后),应当每年度具有8课时的继续教育记录。

第十一条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导致能力水平证明失效的人员,在补足继续教育记录后,其能力水平证明可恢复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报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协会注销其能力水平证明: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报检从业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报检协会和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证明应予注销: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能力水平证明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发放能力水平证明的;

(三)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本办法所称“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报检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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