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自学考试转考是以电子转考的形式完成的。一年两次,分别是每年的三月和九月,具体时间由各省安排。
自学考试转考分为转出和转入两部分,先办理转出再办理转入。在福建省内转考的考生,只需要在原考籍所在地市招办办理转出即可。并且省内转考在报名前完成,所以当次即可实现在转入地报名考试。
自学考试省际转考中,如想从我省转出到其他省继续考试,需按规定时间到考籍所在地市招办办理转出,然后再到转入省按照该省要求办理转入即可。因自学考试分省管理,所以考生在转考前请了解清楚外省相关政策,以便办理各项业务。
想从外省转入我省继续考试的考生,需在我省已有考籍(已经报名且取得一门合格成绩),在外省办理完转出后,按照我省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转入成绩合并。
办理地址均为考生考籍所在地的市招办或市招办授权的县区招办,具体的情况考生应及时咨询市招办。
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六条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七条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五、省级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