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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级/高级保育员
保育员考试级别及各项要求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招生对象
1. 准备从事或立志从事保育工作、幼儿教育的人员;
2. 在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亲子教育,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
3. 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直考鉴定要求:
※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C.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C.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D.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E.年满23岁,持有中专或高中学历。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A.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B.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C.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D.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取得专科学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F.取得本科学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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