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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 ||||||||||||||||||||||||||||||||||||||
2000年国家劳动和社会部出台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部令第6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其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任何证书都不能。如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上岗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根据上述文件和《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文)精神,广州市红日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经省市劳动部门,特开办物业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本中心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局批准,为广州市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人事岗位和人力资源、企业培训、物流、物业等管理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的机构,在教义编制、培训方式、认证考试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在珠江三角洲企事业单位很负盛名。欢迎各位报名参加!
上课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54号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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