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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适用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不断推进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物业管理越来越重要。为适应现代房地产开发商的发展需求,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2007]25文件的规定,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实行统考,考试合格后颁发建设厅《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证书每三年复检一次,逾期三个月未年检的证书自动失效。考试合格后颁发建设厅《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此证书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评级、申级的重要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大专以上文化或中级职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三年。 |
培训目标:
一、培训目标
通过岗位培训,让培训对象在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方面具备专业管理人员的条件,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培训内容
统考科目:《物业管理概论》《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法规》
自考科目:《房屋构造与识图》《物业设备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部门经理不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培训内容: |
备注说明:
学习合格考试通过颁发,<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章,三年一检.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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