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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
《采购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助理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对象:企(事)业单位负责供应、采购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采购管理工作的各类管理人员。
申报条件:
—助理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采购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采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采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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